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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规程
2018-06-06 06:35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规程



一、竞赛组织

  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组织。

  2. 竞赛主办单位为湖南省教育厅。由湖南省教育厅指定省内高校承办,每年举办一次。

  3. 为保证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领导下,承办高校负责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主要负责赛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仲裁等工作,下设竞赛工作组、评审专家组、监审仲裁组。

  4. 竞赛工作组由承办高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竞赛组织工作。

  5. 评审专家组由业内专家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四名、成员若干。主要负责确定竞赛规程、评委的选定、竞赛命题、选手评分细则和竞赛结果的审定等。

  6. 监审仲裁组由湖南省教育厅指派,主要负责受理参赛单位或选手仲裁申请并予以仲裁、选手抽取、对比赛过程中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的监督等。

二、参赛选手资格

  1. 湖南省内开设师范类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均可组队参赛,开设师范类专业的独立学院可单独组队参赛。

  2. 参赛选手要求是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在校生,所有选手的学籍信息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为确定依据。

  3. 参赛高校对学生学籍信息负责,在竞赛的任何阶段,如发现参赛选手不符合参赛资格规定,将取消该选手比赛资格,并予以通报。

  4. 因违规原因被取消参赛资格的选手不再替补。

三、参赛选手产生

  1. 参赛名额由参赛学校下一届师范毕业生人数确定,人数达到1500人以上的高校抽取8名选手参赛,其他高校每校抽取5人参赛。

  2. 参赛高校按参赛名额的300%申报选手名单,参赛选手的产生采取由学校推荐和组委会抽选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学校推荐比例不超过该校参赛人数的60%,即如8人组队参赛的高校最多可推荐5个名额,5人组队参赛的高校最多可推荐3个名额;其他参赛选手由竞赛监审仲裁组根据各校参赛名额及选手的学科分布情况在各校提交的选手申报名单里随机抽取确定。

  3. 参赛选手分学前教育组、小学教育组、中学教育组三个组。

  4. 各校应结合本校情况,组织相应的校级竞赛,并在校级竞赛基础上申报参赛选手名单。

四、比赛内容

  1. 比赛项目分为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制作、教育问答、片段教学(含板书)等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范围参见《关于举办第三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的通知》。

五、比赛办法

  1. 参赛选手按比赛组别报到后,获得一个选手编号。选手按编号依次参加比赛。

  2. 竞赛评审专家组提前按教学科目和学段要求准备好题目若干,选手按所属批次、学科和学段抽取试题。

  3. 教学设计为同一试题的1课时内容,多媒体课件制作为片段教学环节对应课件。两项不间断进行,比赛时间为150分钟,选手可自主分配时间。

  4. 选手在教育问答和片段教学环节(含板书)环节中,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随机抽取教育问答题目,在指定封闭区域备赛5分钟后参加比赛,比赛时间为3分钟。片段教学环节紧接教育问答环节进行,比赛时间为15分钟。

  5. 教育问答备赛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赛场,不得翻阅任何相关资料。

  6. 比赛前一天各领队和参赛选手熟悉比赛场地、比赛流程。

  7. 比赛期间,参赛选手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候场,选手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开赛后,迟到15分钟以上或未按规定完成全部赛事即离开赛场的视为放弃比赛。

  8. 比赛过程中由于设备等客观原因产生时间延误的,经评委确认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予以补时。

  9. 参赛选手比赛期间应严格遵守《参赛指南》的纪律要求,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及其他未经允许的资料、物品进入比赛现场,比赛结束后应及时离开比赛现场,不得观赛或串场,各队的领队和指导教师禁止进入候赛区域和比赛场地,可在指定区域等候,对违反竞赛纪律的选手,由监审仲裁组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六、评委组成和职责

  1. 竞赛的评委主要由参赛高校推荐和聘请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基础教育一线的优秀教师组成,其中高校评委从各参赛学校推荐的专家中遴选,中、小学及幼儿园一线评委由评审专家推荐产生,评委组成由组委会研究确定。

  2. 评委确定后,由评审专家组组织集中培训和工作布置。评委应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不得擅自调整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确保质量的原则。

  3. 在教学设计环节,由5位评委组成评审专家组,其中高校评委2人,基础教育一线评委3人(学前、小学、中学学段各聘请1人),在多媒体课件制作环节,由5位评委组成评审专家组,其中高校评委2人,基础教育一线评委3人(学前、小学、中学学段各聘请1人),在片段教学和教育问答环节,每组由5位评委组成专家组,高校评委和基础教育一线评委按3:2比例配置,其中具有学科教学论学术背景的专家2人,具有教育学(或心理学)学术背景的专家1人,基础教育一线教师2人。

  4. 评委的主要职责:根据分工,按照评分标准及细则参与现场评审工作;在组长组织下,参与研究解决比赛过程中出现的评审问题。

  5. 评委按学前教育组,小学教育组、中学教育组编成三个大组,每大组根据竞赛项目等分为若干小组。每大组设负责评审专家1名,每小组设组长1名。分工完成负责的项目评审工作,根据《评分细则》向评审专家组提交评审成绩。

七、评分规则

  1. 各学段、学科的比赛项目得分的权重由竞赛组委会决定,并提前向参赛选手公布。各比赛项目得分的权重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

  2. 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由评审专家组统一制定,与比赛试题同时提交竞赛组委会。

  3. 所有比赛项目均由评委现场评分,评分采取百分制。

  4. 评委评分经由评委、本小组组长及所属大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分细则规定,折算出各选手最后得分,经评审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签字认可后,向竞赛组委会提交选手最后得分。

  5. 竞赛组委会在比赛结束后,审定选手最后得分,向省教育厅报送竞赛结果。

八、奖励办法

  1. 竞赛设优秀组织奖和个人奖。优秀组织奖授予参赛高校,个人奖按学前教育组、小学教育组、中学教育组分别设一、二、三等奖。

  2. 优秀组织奖由各高校提交申报材料,竞赛组委会根据选手成绩和校级竞赛组织情况评出,评奖数目原则上不超过参赛高校总数的30%。评奖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3. 参赛选手的奖次根据选手竞赛最后得分确定,其中一等奖数量为参赛总人数的15%,二等奖为20%,三等奖为25%;得分相同的选手奖次相同。比赛名次并列时,按照并列数相应空出并列以后的名次。

  4. 评奖结果由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发布,获奖证书由湖南省教育厅颁发。

九、竞赛经费

  1. 竞赛经费原则上实行以赛养赛。竞赛经费主要来源于参赛报名费及省财政拨款等。

  2. 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命题与评审专家劳务费、竞赛耗材、组织办公费、赛场及设备使用费、宣传费等与竞赛活动相关开支。

  3. 竞赛经费的收支依据湖南省高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参赛选手守则

  1. 参赛选手应自觉遵守如下守则:

  2. 热爱基础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身素养。

  3. 保证向竞赛提供的个人资料均真实有效。

  4. 报到时应出示身份证和学生证,领取赛场发放的参赛证;参赛入场时须出示参赛证和身份证。

  5. 遵守竞赛规程、比赛方案及具体活动日程安排,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服从指挥。

  6. 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不得穿戴透露个人所在高校信息的服饰,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和其他未经允许的资料、物品进入比赛场地。

  7. 认真完成比赛,由于身体状况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参赛或不能完成全部比赛项目的选手,须向竞赛工作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由领队签字,经批准后放弃全部或部分比赛项目。

  8. 讲文明礼貌,积极配合评委的工作,尊重评委,尊重其他参赛选手,服从监审仲裁组的仲裁决定。

  9. 如有作弊等违反比赛纪律的行为,将取消其比赛资格,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评委守则

  评委应自觉遵守如下守则:

  1.热爱基础教育事业,关心学生成长。

  2.维护竞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真履行评委的工作职责。遵守大赛规程、比赛方案及具体活动日程的安排。

  3.坚持公平公正,准确把握评判标准,不打关系分,不打感情分,避免个人见解对评判的负面影响。

  4.比赛期间,坚持评委集体活动,团结协作;评委间不相互举荐和照顾选手,不接受选手的造访,不向选手透露自己或其他评委的评判情况;对于评审或阅卷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由组长组织协商解决。

  5.坚持完成全部评判工作。由于身体状况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项目评判的评委,须以书面形式向竞赛组委会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才能缺席全部或部分项目的评判工作。

  6.自觉接受竞赛组委会、参赛选手、监审仲裁组的监督,服从监审仲裁组的仲裁决定。

  7.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在赛前、赛中以任何方式参与与比赛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辅导、指导活动。

  8.如有违纪行为,竞赛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高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监审与仲裁

  1. 竞赛组委会成立监审仲裁组,由湖南省教育厅指定人员组成,负责对比赛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和比赛结果的公平、公正。

  2. 监审和仲裁的依据主要是本规程以及湖南省教育厅和竞赛组委会发布的竞赛相关文件。

  3. 监审仲裁组负责组织抽取各项目比赛试题;巡视各项目比赛场所;对评委、工作人员、参赛选手及单位的违规或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对在比赛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选手、领队或评委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4. 参赛选手或参赛队对可能有失公正的检测、评判、成绩、评奖结果,以及对评委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可提出申诉。申诉由领队以书面形式向监审仲裁组提出,对违规行为的申诉要求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完成,对评奖结果的申诉应在结果公示期内完成。超过申诉时效的申诉,不予受理。

  5. 监审仲裁组对提出的申诉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尽快以书面方式答复参赛队领队,同时,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6. 监审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不服而终止比赛,否则按弃权处理。所有评委和工作人员也应服从监审仲裁组的裁决。

十三、其 他

  1. 比赛期间,承办高校应注重现场资料收集整理,比赛结束后两周内须向竞赛组委会提交相关竞赛资料。

  2. 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评委打分表、统分表等,承办单位应完整保存到下一届比赛开始。

  3. 赛场评委及工作人员不能擅自公布与比赛相关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比赛结果的私下查询。

  4. 竞赛组委会应在比赛结束后两周内向省教育厅提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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